民事案件的申訴人,隻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内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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