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成立需要的條件:
1、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事務所,其合夥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
2、申請設立特殊普通合夥會計1653事務所,其合夥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冊的會計師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夥人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并且需要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
3、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需要有書面合夥協議;
4、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必須設有會計事務所的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另外拟設立的會計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注冊的會計事務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違反公共利益或有誤導性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名稱;
5、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并在其中設立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的,必須由執行會計事務所的1名合夥人擔任;
6、申請設立會計事務所其合夥人必須在境内有穩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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