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構成應包括四個要素:
一是不為公衆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衆難以通過公開的渠道獲得;
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即該保密事項具有一定的價值,能使權利人從中獲益;
三是具有實用性,須具備實際操作性或可預期操作可能性;
四是權利人須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護。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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