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第一輪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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