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患精神病,應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号文)的規定來處理,對于患精神病職工先給予醫療期,如果病情嚴重,醫療期應适當延長。醫療期滿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2、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勞動保障部《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 》([1996]354号文)中規定:對已經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适當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對病情嚴重不能控制的,應當送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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