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數額認定标準: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别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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