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破産清算的财産有: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産;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産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财産,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産權證或者産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财産;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财産;
8、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财産;
9、破産企業工會所有的财産。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财産,該财産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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