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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8 11:35:55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内,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隻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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