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标準的合同,不同的服務合同區别就看合同的内容。服務合同沒有明确的定義,隻是在各個合同法中規定了該合同是否屬于服務合同。《合同法》分則規定下列合同,被通稱為提供服務的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另外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即受托人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即委托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關于特定技術,主要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産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産品質量、降低産品成本、節約資源及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問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産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标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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