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是可以更改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緻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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