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的回避方式有:
1、自行回避,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回避方式;
3、指令回避,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有回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回避。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回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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