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工作,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置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設置人口普查辦公室;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置人口普查小組,分别負責人口普查的領導、組織和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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