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用人單位讨要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依舊拒絕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後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讨要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争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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