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即終止。因此不必去原單位上班。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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