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内,隻要在審結期限内審結就是合法的:
一、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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