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産權屬糾紛
與不動産有實質聯系的糾紛,如土地确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适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動産合同管轄
與不動産僅有表面牽連關系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糾紛就沒有專屬管轄的必要。适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