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定的關于成立個人合夥的法律要求是:
1、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2、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号,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内從事經營活動。
3、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當認定為合夥關系成立。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号,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内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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