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開始繼承一般不會超過時效,但是屬于受遺贈的财産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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