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後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緻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别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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