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時,當受理破産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财産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财産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财産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産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将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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