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标與普通商标有以下的區别:
(1)集體商标與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标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标隻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标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标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标無此要求。
(4)集體商标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标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标不能轉讓;普通商标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标失效後兩年内商标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則隻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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