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的養父叫父親,養父,出自《新五代史·唐莊宗神闵敬皇後劉氏傳》,是指收養(生前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男人。解釋有撫養關系的非生身之父。
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份契約關系。由于收養會将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拟制雙方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拟制血親。
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分别稱作養父、養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分别稱作養子、養女)。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将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系即處于暫時停止之狀态,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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