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緩刑期滿工資待遇是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部分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标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法律依據】
根據《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複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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