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作為獨立财産權的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随之轉讓。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随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産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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