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财禮、聘禮、聘财等。
一般情形不會退還彩禮,如果符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緻生活困難的情形可以請求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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