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扣押身份證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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