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前夫想搶回女兒撫養權的問題,需要根據男女雙方的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如果女方身體出現重病或殘疾嚴重影響了對孩子的撫養,或者女方不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對孩子有打罵等虐待行為、影響孩子健康成長,或者孩子年齡超過十歲主動要求和男方一起生活,這些情況孩子撫養權可能會被判決變更,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則不用過多擔心。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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