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
(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設備、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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