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贈送禮品,應視具體情況分别處理:
(1)贈送香煙、酒品、茶葉等一次消耗性商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
(2)贈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機、服飾等外購商品,若在贈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稱、電話、号碼、商标等标識,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如果沒有任何标識,應作對外捐贈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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