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行政傳喚來講,法律規定一般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如果情況複雜,則允許最長達到24小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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