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建廠房有房産證,辦理規定如下:
1、現有房屋改造過程中不得擅自預售和銷售,更不得擅自收取預售款,違者依法查處。
2、對已取得房屋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工業用地,方案經批準後原權利人方可按相關規定進行改造,若其改造後用途與原房屋和土地用途相一緻的。按改造方案改造後的房屋方可銷售,其房屋用途仍按原用途管理。
3、對已經取得房屋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工業用地,若其改造用途與原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緻的,應由原權利人提交變更後的規劃、土地、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明及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辦理相應的用途變更手續後,方能對外銷售。
4、對未辦理房屋權證書的現有房屋對外銷售的問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屋銷售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房屋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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