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4、35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但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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