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産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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