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是: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另外,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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