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争議發生之前或争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将争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二手房購房者和賣方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将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将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也就不能申請仲裁了。隻能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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