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錄音成為證據時,應當上交根據錄音整理的文字稿。一是正确說明錄音證明的語義和表現的準确性,二是便于審理時進行說明,三是法律規定中有其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制件或者複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緻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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