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部給予适當幫助。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産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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