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份證需要帶居民戶口簿,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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