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是行政行為的效力的一種。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及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和撤銷前,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稱為效力先定。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不可随意變更、撤銷。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對有關人員産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執行力,是指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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