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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