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屬于登記人所有。妻子一方幫忙還貸款的,根據另一方的出資比例,然後根據房産的價值進行補償給對方,對方沒有分割房産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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