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3、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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