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内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内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C1駕照無延長實習期的說法。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日期可以在自己的駕駛本副頁上能看到或者到當地車管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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