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隻要協議書的内容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規定,并且是在雙方公平、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協議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規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對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條款将無效。
3、自行達成的協議是可以反悔,但在訴訟中将做為一項考量的參照。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證部門等主持達成的協議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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