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孩子的撫養權是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解決的問題。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改變,隻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變化:由父母雙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變成一方作為子女的直接撫養方,另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父母複婚後,一方作為子女直接撫養方,另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模式又變成雙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的狀态,原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權的約定因為父母複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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