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職員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但如果該公司不屬于國有公司且該職員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則其行為不構成此罪。另外,如該職員利用的信息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且有證據證明該信息是未經公開的、有價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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