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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科技為核心的新金融形态的内涵包括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6-27 00:36:45

一、引言

新金融在學界尚無統一定義,一般是指區别于傳統金融的金融業态、産品或模式,如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和數字金融等,主要以信息技術為底層驅動,擴展了金融服務提供者和金融服務的對象,推動了金融場景的無邊界化連接,注入了平台開放共享等發展理念,是對傳統金融的重要變革和補充。近年來,金融科技逐漸成為我國新金融形态的發展焦點,對金融科技相關概念的辨析和演進曆程研究有助于深刻認識和把握這些新金融業态的本質和發展軌迹,對于國家發展戰略和監管政策制定、業界實務發展和學術研究均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以金融科技為核心的新金融形态的内涵包括(以金融科技為核心的新金融形态的内涵)1

二、金融科技的内涵和特征

(一)以“技術 數據”雙輪驅動的金融創新形式

信息技術适應了供給端變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科技即得名于信息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是金融創新演進過程的一部分。信息技術作為根本引擎驅動了金融科技的發展,信息技術的更疊也不斷催生了新的金融科技創新形式。因此,科技雖是手段,但已成為金融科技創新之牢固基石,金融科技已由早期的金融與科技的簡單融合,逐漸演變為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鍊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深度變革金融的創新飛躍。

在信息技術這一根本驅動引擎之外,數據也逐漸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的關鍵驅動引擎。在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過程中,各類信息終端和平台運營産生海量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這些數據區别于傳統來源渠道的銀行借貸、股票交易和上市公司年報等傳統金融數據,具有體量大、流動速度快和種類多等特點。金融科技發展産生的數據可以直接用來交易,也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文本分析和機器學習等算法助力風險管理等金融分析、預測和決策等。同時,這些數據又會反過來驅動金融科技的進一步發展,數據和金融科技發展之間形成閉環。

(二)底層邏輯仍為金融,對金融服務具有實質影響

學界普遍認為,金融科技這種由技術進步驅動的金融創新,并沒有改變交易、支付、投資和信貸等金融核心業務,也沒有改變金融資源配置這一金融服務實質,金融科技的底層邏輯仍是金融。金融科技通過科技手段徹底改變金融市場的信用特征,其迅猛發展産生了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網絡借貸、數字貨币等各種新金融形态,對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均産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一方面體現為解決金融服務中的盲點,如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促進普惠金融;另一方面體現為解決金融服務中的痛點,如提高投資者的信息獲得性和透明度,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推動金融體系提質、增效、擴容,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三)科技企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等各類主體積極參與

回望現實,科技企業、金融機構等各類主體均積極參與金融科技。其中,科技類公司在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的起步期占據了主導地位,憑借其天然的創新和開拓基因以及領先的金融科技行業發展基礎,正如火如荼地擴張各類金融科技業務版圖。在科技公司外部競争、銀行自身數字化轉型訴求以及政府在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引等多重背景下,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也紛紛發力金融科技,傳統持牌金融機構已逐漸成為金融科技創新的重要主體。

三、金融科技的演進曆程

為更好地把握金融科技這一技術推動金融創新的本質,觀察金融科技演進過程中的變化特點以及與互聯網金融和數字金融等的關系,本文從科技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和變革出發,将我國金融科技的演進曆程主要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金融科技的萌芽起步期(1987-2003年),金融業務呈現電子化和信息化特征。計算機的發展開啟了“金融 數字”要素的融合,使金融業邁向電子化和信息化時代。金融科技的發展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在内部設立獨立于金融業務的IT部門,一般用于改進業務處理流程和壓縮運營成本,通過信息技術的軟硬件設備應用提升金融業務部門的便利性和服務效率,将金融業務推向了電子化。其中,ATM和POS機的興起,以及中國銀聯的成立,逐漸加速了金融業務的信息化。這一階段的金融科技參與者主要為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

第二階段為金融科技的探索發展期(2004-2016年),金融業務呈現互聯網化和移動化特征,以互聯網金融模式為典型,生動體現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衰曆程。在這一階段,随着(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科技公司開始獨立開展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支付寶,2004年)、P2P網貸(拍拍貸,2007年)、衆籌融資(點名時間,2011年)、互聯網基金(餘額寶,2013年)、互聯網保險(衆安在線,2013年)等業态紛紛在我國興起。其中,第三方支付和網貸領域發展最為火熱。

2012年互聯網金融概念被正式提出,餘額寶的出現造就了2013年的互聯網金融元年,但P2P網貸的不規範運行和大規模暴雷,讓整個行業逐漸進入監管整頓期,互聯網金融的使用逐漸開始被弱化。在2015年金融科技于全球受到廣泛關注之後,我國金融科技在資金、技術和産品發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實質性進步,其學術搜索熱度從2016年開始逐漸增強,多數文獻将2016年稱為我國金融科技元年。這一階段的金融科技參與者主要為科技公司和傳統金融機構。

第三階段為金融科技的全面滲透期(2017年至今),金融業務呈現數字化和智能化特征。經過以互聯網金融模式為主的探索發展期,金融科技逐步進入全面滲透階段。在這一階段,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鍊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更替互聯網技術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的主要技術手段,向支付、信貸、投資、保險、監管等領域全面滲透發展。這一階段的金融科技參與者更加多元,包括科技公司、傳統金融機構、監管機構等。其中,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前期主要由大科技公司(BigTech)主導,自2015年底商業銀行開始紛紛建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開始,證券和保險業也逐漸加入,制定金融科技發展戰略,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機構自身的數字化轉型需求,傳統金融機構逐漸成為金融科技的重要參與者,金融科技的發展核心逐漸轉向持牌金融機構。

繼金融科技三年期發展規劃之後,我國監管機構新推出了金融科技的四年期發展規劃,對數字化轉型提出了更高的發展目标,金融科技逐步邁向全面滲透和高質量發展階段。

四、從互聯網金融到金融科技:關鍵技術驅動金融的飛躍

綜合我國金融科技的演進曆程來看,學界普遍認為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科技的過渡階段,是金融科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金融科技的發展和知識基礎都主要源于互聯網金融,二者都以金融為底層邏輯,但并不等同。由于新技術的更替及其對金融業的驅動及變革,互聯網金融已無法概括金融科技的所有内涵,大多文獻均将金融科技視為互聯網金融的升級版。相比本土化的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的國際使用度更高,更能概括當前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及其影響,是關鍵技術驅動金融的飛躍,這種升級飛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驅動技術和業務領域方面,金融科技的驅動技術更加豐富和成熟,涉及的業務領域更多元。具體來看,在互聯網金融時期,其發展主要得益于互聯網技術應用和移動智能等終端的普及,側重将金融業務互聯網化,成熟業态集中在支付和信貸領域。如今互聯網技術發展和移動智能終端普及帶來的發展紅利已逐漸褪去,金融科技的驅動力量逐步從用戶流量轉變為新一代科技,運用了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鍊等多項創新技術更替傳統的互聯網技術,驅動技術更為進階化和智能化,發展潛力更大,更注重科技手段在金融領域中的創新應用。金融科技對金融的改變已經從(移動)互聯網等渠道層面升級到更深層次的技術層面,除了在移動支付和網絡貸款領域發展領先外,數字征信、保險科技、央行數字貨币、智能投顧和數字基礎設施等也逐漸成為金融科技創新的重要領域。

第二,在對金融業帶來的影響和變革方面,金融科技遠比互聯網金融更加深入和全面。互聯網金融主要指金融的互聯網化,主要通過第三方支付和P2P網貸等多種互聯網金融模式以及傳統金融業務的線上化在提升交易便捷性和融資效率等方面實現對金融業的影響。在發展數字經濟的背景下,金融科技行業産生的大量新型生産要素(數據)不僅為傳統經濟金融理論提供了新素材,而且和技術共同帶動金融科技實現新的跨越,通過其颠覆性創新對金融業生産方式帶來根本性變革,不僅體現在對金融渠道、金融産品和服務、金融風險的模式等金融業重要發展要素産生更加廣泛和深遠的影響,還體現在對金融監管、技術風險系統性防範、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數據确權和數據保護等金融生态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均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第三,在服務的提供主體和受衆方面,金融科技覆蓋範圍更廣。從服務提供主體來看,互聯網金融主要由互聯網平台公司開展,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作為補充;金融科技的服務運行主體更加多元化、全面和成熟,涉及互聯網等平台公司,還有傳統金融機構,甚至貨币管理當局和金融監管機構。從服務受衆來看,互聯網金融主要服務于長尾等低收入人群,金融科技在此基礎上還廣泛服務于中高收入群體。

五、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從細微差别到逐漸趨同

自我國2012年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以來,國外同期文獻對應的詞彙主要是金融科技(Fintech)和數字金融(Digital Finance)。在我國的應用上,結合前文金融科技的演進曆程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科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過渡,是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的早期階段。在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關系上,我國大部分文獻認為二者非常相似,甚少作區分,一般在文章中混用,統稱為數字金融或金融科技。

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相似點主要體現在驅動技術、金融服務類别、運行主體和對金融業的影響方面,二者均是基于智能終端、網絡通信和新一代數字化信息技術等驅動發展,包含的移動支付、互聯網理财等金融服務的産業結構類别也幾乎相同,運行主體都主要為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等,均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助力普惠金融,對金融業發展有實質性的影響。

總體來說,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内涵有很大的重疊性,在驅動技術、金融服務類别、運行主體及其對金融業的影響等方面基本一緻。隻是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科技的應用範圍相對較廣,數字金融的使用相比較而言并不廣泛。目前二者直觀上存在如下細微區别:數字金融主要基于數字經濟發展産生,側重金融業務的數字化,在範疇上更加立足于金融。基于數字技術的助力,其最突出的貢獻在于支持普惠金融的發展,我國的數字金融發展引領了世界普惠金融實踐,在這方面,數字普惠金融的發展最為典型。金融科技主要以科技為驅動引擎,強調科技和金融的連接功能,是科技在金融領域中的創新應用,相比數字金融更突出科技屬性。金融科技的發展不依附于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并且其發展會帶來數字金融内涵的變化。

目前來看,金融科技以數字化技術為基礎,其發展會促進金融的數字化,帶來數字金融内涵的變化,和數字金融有很大的重複性和關聯性,從直觀上解釋僅存在以上細微差别,未來二者的概念很可能會逐漸趨同化。一方面,從實際發展來看,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都主要是信息技術和金融的融合,信息技術和金融具有共同的“數字”基因屬性,二者本質都為金融;另一方面,從發展趨勢來看,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22-2025年)》為金融科技的高質量發展定調,《規劃》中提出“将數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務全流程,将數字思維貫穿業務運營全鍊條,注重金融創新的科技驅動和數據賦能”。

可以看出,金融科技也被賦予了發展數字經濟和推進金融業數字化轉型的助力功能,随着數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推進,未來金融科技和數字金融的概念将會逐漸趨同化,我國金融業也将邁入數字金融時代。

六、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不同領域的相互賦能

(一)科技金融的内涵

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科技金融的内涵進行了定義,主要包括“科技對金融的需求”“産業視角的科技金融”“創新視角的科技金融”以及“科技金融生态”等内涵。綜合學者的研究視角來看,科技金融既可以作為一種通過金融手段服務于科技創新的工具,助益科技産業發展,本質上又是一種創新,是一系列針對科技領域的金融服務生态。總體而言,科技金融的服務對象主要為科技産業,是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服務的一系列金融支撐和金融創新行為,我國政策制定者和大多數學者将其歸為産業金融範疇。我國一般由政府出台相關政策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和創業投資等資本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等金融服務。對應的,科技金融領域的支出一般可分為政府的财政科技支出額,金融機構對科技公司的融資額以及創投機構管理的資本額等。

(二)辨析要點:從科技和金融兩要素出發

金融科技與科技金融的産生及發展均源自同一背景,即新一輪科技革命帶來的金融與科技領域的相互滲透和深度融合。二者的本質都是金融,都主要包含金融和科技兩個主體要素,但含義明顯不同,不可混為一談,二者的辨析要點主要體現為以下五方面。

首先,二者的手段和目的(作用方向)正好相反,落腳點不同。金融科技是用科技體系服務于金融創新,側重通過科技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便捷性等,促進金融行業和實體經濟的發展;科技金融是用金融手段服務于科技創新活動,側重金融對科技産業的支持,主要體現在為科技和創新創業企業(以下簡稱科創企業)等提供貸款、投資和保險等金融産品和服務,促進科技創新發展。

其次,二者的實現方式不同,金融科技主要靠技術的突破及其與金融的深度融合來實現,科技金融主要靠金融産品研發及其對科技産業的支持來實現。

再次,二者的主要參與主體略有不同,金融科技的主要運行主體為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傳統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科技金融的供給主體主要為政府、傳統金融機構、創投機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和服務中心等。

另外,二者的具體産品(或業務)形态不同,金融科技的具體産品形态主要表現為第三方支付、大數據征信、智能投顧和數字貨币等,科技金融的具體産品形态主要表現為科技信貸、科技擔保、投貸聯動、股權衆籌、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等各類投資引導基金等。

最後,二者的監管原則不同,監管層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還需要規範發展,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對科技金融多是以鼓勵發展為主。

(三)相互賦能融合:科技創新與金融技術創新的典型

金融發展已由金融創新這一單引擎驅動,逐漸演變為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的雙引擎驅動,并且這兩個驅動引擎并不孤立,而是可以互為補充,相互影響。一方面,金融創新可以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和資本等金融支持,助力科技創新發展,其中以科技金融最為典型;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中的技術驅動型金融創新主要由科技創新提供技術支撐。科技金融服務于科技創新,實質是金融對科技進步的推動,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典型代表,金融科技屬于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代表了金融創新的主流趨勢,是我國數字化轉型的重要抓手,二者可以相互賦能、互促互進。

金融科技賦能科技金融,通過技術對金融的變革影響銀行等科技金融機構向科創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方式,推動科技金融服務邁向更加智能化和精準化的高效率階段,豐富了科技金融服務的技術路徑,有助于提升科技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和融資效率。科技金融機構提供的線上化服務,使客戶服務的觸及性和便捷性更強、更加精準,豐富了科創企業的融資需求應答場景,提高了融資效率。

同時,金融科技的技術加持和數字化應用有助于豐富科技金融産品創新,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具體表現為:基于信息挖掘的客戶需求分析使科技金融的産品創新越來越個性化和有針對性;利用大數據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風險控制更加靈敏和高效,擺脫了傳統抵押物的限制。總體而言,金融科技成為了科技金融發展壯大的手段之一,對科技金融服務路徑的豐富有助于科技金融生态的持續發展,助益我國科技創新。

反之,科技金融也在賦能金融科技的發展。科技金融在通過創新性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同時,也帶動了新型金融部門和金融業務的發展,為金融科技發展服務。享受科技金融服務的科創企業本身就是金融科技的主要運行主體之一,科技類企業發展帶來的科技産品或新興技術等産出又會反過來給金融科技提供技術和資本支持。另外,管理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的風險也需要憑借信息科技手段。因此,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在“金融 科技”雙重要素的循環作用下實現了相互賦能。

七、小結

在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上,從互聯網金融到金融科技的過渡抑或是升級生動體現了科技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曆程,二者的本質仍是科技為金融服務。基于技術更疊等原因,在當前互聯網技術已不再是賦能金融的主要技術手段的背景下,金融科技相比互聯網金融更能代表我國當下及未來一段時間科技對金融業的變革情況,比互聯網金融更具有普适性。相比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的國際使用性更廣,驅動技術和金融服務類别更加多元,對金融業帶來的影響和變革更為深遠,服務的提供主體和受衆更廣。

在金融科技與數字金融的關系上,二者的範疇相差甚微,在驅動技術、金融服務類别、運行主體和對金融業的影響方面幾乎一緻。目前來看,數字金融主要産生于數字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側重金融業務的數字化,更注重金融的普惠功能。我國關于數字金融的研究尚在興起階段,目前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數字金融的普惠性方面,學術關注度尚不如金融科技高。金融科技更側重科技對金融業的變革,學術研究相對成熟一些。目前可根據實際研究的問題側重選擇使用概念,随着經濟、金融和社會生活的數字化推進,未來二者的概念使用将逐步趨同化,共同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邁入數字金融時代。

在金融科技與科技金融的關系上,二者雖然不是一個概念,但能夠相互賦能、互促互進。一方面,金融科技對科技金融服務路徑的豐富,科技金融産品創新的推進以及風險控制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升科技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和融資效率,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另一方面,享受科技金融服務的對象多為科技企業,科技企業是金融科技的主要參與主體,科技金融可為金融科技提供技術和資本支持。明晰兩者關系有助于更好地融合發展,進而推進我國科技創新戰略,增強科技實力,同時推動金融發展和數字中國建設。

(刊載于《當代經濟管理》2022年第10期,文中參考文獻和圖表省略,内容有所删減。)

作者:黃靖雯,南京師範大學商學院博士生;

陶士貴,南京師範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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