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一段時間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對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标準的戒毒人員,由戒毒所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意見,報給相關機關批準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在《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
對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屆滿且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标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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