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确以下幾點:
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将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确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标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确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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