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租賃的認定标準是: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産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産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将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産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産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也會占租賃資産使用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産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改造,隻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第5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第10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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